[時事] 私影 識朋友 o靚妹新招做援交

私影 識朋友  o靚妹新招做援交( 2012-03-05 )
警擬將討論區釐定為公眾地方  網上援交=企街拉客


[轉載/Youtube] 近年援交活動多利用互聯網作平台,不少援交妹更在網上討論區以「私影」為名,暗中招客作性交易,警方去年拘捕涉援交活動人數較三年前激增八成六。警方正與律政司研究將網上討論區釐定為公眾地方,援交男女在網上招攬生意,可視為「企街拉客」賣淫入罪,藉以提高阻嚇作用。

現時刑事條例第200章147條「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只指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例如「企街拉客」賣淫即屬違法,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警方發現近年援交活動多以網上討論區作拉客平台,現正與律政司研究加入條文,清楚演繹公眾地方定義,將網上討論區列為「公眾地方」。對付網上拉客活動時,亦可引用「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增加入罪機會。

援交網多用暗語
西九龍總區刑事部去年3月開始專責打擊援交罪行,過去半年已拘捕28名涉援交活動人士,包括援交少男少女、淫媒及客人,當中最小年僅13歲,拘捕人數較08年15人,激增八成六。重案組總督察鍾雅倫表示,由於警方加強打擊,援交網已較少出現露骨字眼,反多用暗語,如「我想識朋友」,近期則以「私影」做模特兒作攬客新招。刑事部警司盧國基強調「我哋同時關注智能手機普遍應用,不排除有人開始利用Apps作拉客平台,但暫未有新發現,現階段我哋收集緊情報。」
鍾表示,10年6月一名24歲青年,在網上宣揚「炸中聯辦」言論,被警方以有違公德行為罪拘捕,青年罪成被判12個月感化令,他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駁回。當時被告希望終院可釐清控罪元素「公眾地方」的定義是否包括網上討論區,控方則指過往已有案例清晰界定,所以警方亦期望可循此例,成功引用於援交活動罪行。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認為將互聯網釐定為公眾地方增加入罪機會是可行的,「以往靠個別法官審案時釐定公眾地方定義,如果在法例中可清晰附加解釋,好過由執法者決定」。對於擔心互聯網一旦定義為公眾平台,有打壓言論之嫌,梁認為毋須過份憂慮,因誹謗現時有足夠及清晰法例釐定含義,反之一旦釐定公眾地方定義後,對打擊網上炒賣黃牛票更奏效。香港互聯網協會創會主席莫乃光指,即使互聯網被定義為公眾平台,亦未必會影響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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